余某认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农业农村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一)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县府东街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投诉),于2025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并及时反馈处理进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应当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的两个复议申请为同一事项,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只寄送了一份信件,内容关于某居家日用专营店销售的农药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事。而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分别以该份信件提出了两个行政复议申请。该两个复议申请均基于申请人的同一份信件,投诉举报的事实基础也相同,因此,不论是被申请人针对信件的答复,还是行政复议申请,均应为一个案件。
二、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规定,申请人在信件中未提及其与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
三、针对申请人的来信,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职。申请人以信访事项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4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来信后展开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蚊香照片上的标签内容,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到以下信息:该蚊香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44”现行有效,登记证持有人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76”现行有效,持有人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范围为“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蚊香,烟片,驱蚊花露水”;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05”现行有效,持有人为“广西桂林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范围为“蚊香(卫生用农药)”。
根据申请人来信中提供的快递物流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到商品发出地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沙溪镇某房邮政仓进行查看并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该场所为邮政快递分拣点,非经营场所,通过与现场邮政工作人员沟通了解到,离该点较近的昆山区域内发出的部分快件会集中到该分拣点进行分拣派送。同日,执法人员拨打申请人提供的收货快递单上寄件人吕某某的手机号码进行询问,其承认为某居家日用专营店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昆山。经查看拼多多平台上该网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店铺企业名称为:某居家日用专营店,住所为:昆山市玉山镇。根据农业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被申请人对住所在昆山范围内的经营者没有管辖权。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说明上述情况。同日,考虑到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立案。经核实,被举报的经营者位于昆山,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不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同日被申请人将11月4日作出的书面答复材料通过邮政特快寄给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0日13:45签收(本人签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已依法履职。鉴于申请人此复议申请与〔2025〕太府行复第71号行政复议申请系基于同一事实,请复议机关将本案合并至〔2025〕太府行复第71号行政复议案件中一并审理。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余某信件、信封和邮寄信息;2.某居家日用专用店截图;3.蚊香产品查询情况(中国农药信息网);4.某房邮政仓现场检查视频截图;5.农业行政执法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文件(3个视频文件);6.电话记录;7.延期立案审批表;8.不予立案审批表;9.信访件答复和快递信息;10.案件线索移送函和快递信息;11.昆山市农业农村局答复情况;12.蚊香儿童图案注册商标证;13.《信访工作条例》相关依据;1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依据。以上证据除农业行政执法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文件(3个视频文件)为电子证据外,其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销售农药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销售的产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处置,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销售农药产品存在违规违法一事进行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投诉举报人举报奖励等。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蚊香照片,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案涉的蚊香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44”现行有效,登记证持有人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76”现行有效,企业名称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范围为“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蚊香,烟片,驱蚊花露水”;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05”现行有效,企业名称为“广西桂林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范围为“蚊香(卫生用农药)”,上述信息与申请人购买的蚊香照片标注信息相符,案涉蚊香为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蚊香发货地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沙溪镇某房邮政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并非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经营场所,实为邮政快递分拣点。同日,被申请人与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工作人员吕某某(发货面单上发货人)取得联系,其称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昆山市。同日,被申请人获取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商铺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相应答复:“……一、根据来信中的快递信息显示,商品发出地分拣点位于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沙溪镇某房邮政仓。2024年10月30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前往该点位查看,现场确为邮政快递分拣点。二、快递单号显示寄件人:吕某某。2024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拨打其电话号码,经询问,其确认为某居家日用专营店工作人员,位于昆山。三、经查看拼多多平台上该网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该店铺企业名称为:某居家日用专营店,住所为:昆山市玉山镇。根据农业部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该网店非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农业农村部门管辖。我单位已将上述线索移交昆山农业农村部门。”2024年11月4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案件线索移送函》并将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山市农业农村局。后该案由昆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2024年11月8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将11月4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向申请人邮寄。2024年11月10日,申请人签收该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余某信件、信封和邮寄信息。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间、内容和方式。
2、某居家日用专用店截图、蚊香产品查询情况(中国农药信息网)、某房邮政仓现场检查视频截图、农业行政执法现场视听资料电子文件(3个视频文件)、电话记录。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
3、延期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内部审批程序。
4、信访件答复和快递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答复内容、时间及签收情况。
5、案件线索移送函和快递信息、昆山市农业农村局答复情况、蚊香儿童图案注册商标证。证明被申请人将案涉线索向昆山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及处理情况。
6、《信访工作条例》相关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处理农业农村领域投诉举报的有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10月30日,前往发货地点进行查看,现场确认为邮政快递分拣点,并非经营场所,经查询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并向某居家日用品专营店工作人员询问,确认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和营业地点均在昆山市。2024年11月8日,因该案非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11月4日作出的书面答复,告知其已将上述线索移交昆山农业农村部门。但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未根据投诉实际情况,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鉴于本案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宜再行答复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投诉事宜作出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