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申请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十八港路29号。
第三人苏某甲。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追加苏某甲为本案第三人,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就第三人之子申请工伤事宜,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在一工区拼型钢架子时被倾倒的一部分拼好的架子砸伤为工伤。但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发生的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首先,据第三人自述可知其被一个钢架子砸到腰部导致肋骨骨折。根据生活常理可知,钢制品的器械在猛然倒下时,必然造成巨大声响。然经申请人询问与第三人同一班次职工杨某某得知:“其在工作期间未听到架子倒塌的声音,也没听说有人受伤。”另一职工张某告知:“他的工作岗位离我较近,我能观察到,在工作期间本人没有发现架子倾倒,也未听到呼救声。”结合两位职工所述可知,当时并未听到声响,也未听到呼救声,更未听说有人受伤,且根据当天的考勤记录可知第三人正常打卡下班。
其次,在正常情况下,若受到肋骨骨折这类严重影响生活、工作的创伤,第三人早就应当通知申请人,但申请人直至收到第三人的相关仲裁、诉讼材料时,才得知其受伤情况。
再次,根据张家港市第六(锦丰)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载明,第三人在其就诊时向医院表述是11小时之前不慎跌倒致右背部损伤疼痛,无头晕无胸闷无气急,无腹痛无腹胀,当时就诊时间是2023-05-3011:49,因此可以推断出其受伤时间大概在夜里12点多,且受伤原因是不慎跌倒;第三人在其《工伤事情经过》的表述中自认是在2023年5月30日凌晨2点多被架子砸倒;在第三人工伤申请表中,第三人再一次改口陈述其在凌晨3点多受伤。第三人前后三次表述的受伤时间和受伤原因均有较大出入。
最后,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可知第三人于2023年5月初冒用苏某乙的居民身份进行应聘,并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另其提供的材料皆是第三人自己的陈述,鉴于第三人曾经不诚信的行为与第三人在三次自述其受伤经过时均前后矛盾,申请人认为其陈述不可尽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证人证言(杨某某)、情况说明(张某);3.出勤记录;4.门(急)诊病历;5.工伤事情经过;6.工伤认定申请表。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苏某甲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人,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在一工区拼型钢架子时被倾倒的一部分拼好的架子砸伤。苏某甲经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11、12肋外伤。苏某甲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认定苏某甲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
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苏某甲之子苏某丙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其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于当日向其发出苏0585工补〔2024〕413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4年6月14日,第三人补正完毕,被申请人遂于同日受理。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苏0585工举〔2024〕189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状、《情况说明(张某)》《证人证言(杨某某)》、出勤记录、工伤事情经过、答辩状之补充意见等材料。
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2024年7月25日向第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第三人提供了微信转账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前往第三人实际工作地点某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并向该公司工区长杨某、厂长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
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4年8月10日向第三人、申请人完成了邮寄送达。
三、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发生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中,第三人提交了门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3年5月30日受伤后前往医院就诊的事实。同时,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第三人受伤后通过微信向某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的工区长杨某、厂长宋某某告知了受伤情况。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出勤记录以及被申请人的实地走访调查情况,可以认定第三人于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被砸伤的事实。至于第三人曾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不能否认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工伤文书领取方式确认单;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5.认定工伤决定书;6.送达回执、快递凭证及物流信息;7.证据清单(2024.4.11、2024.6.14);8.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9.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不字〔2024〕第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10.当事人事故陈述材料;11.张家港市公安局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2.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书;13.答辩状、情况说明(张某)、证人证言(杨某某)、出勤记录、工伤事情经过、答辩状之补充意见;14.询问(调查)笔录(2024.6.19苏某甲)、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询问(调查)笔录(2024.7.25苏某甲);16.询问(调查)笔录(2024.7.31杨某、宋某某);17.实地走访记录及现场照片4张。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2024年10月1日,第三人提交书面意见,对于被申请人2024年8月9日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表示认可,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电话调查。
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申请人表示其意见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出第三人曾单独约见申请人说明其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仅要求申请人报销医药费,但未进一步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并就其与申请人存在争议的受伤时间作出解释说明,受伤时间是凌晨1点至2点之间,其在工伤申请认定表所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填写的“凌晨3点左右在厂里”并非指具体受伤时间而是指在凌晨3点左右在厂里上班。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4日,第三人冒用苏某乙的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书》。第三人称其于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在一工区拼型钢架子时被倾倒的一部分拼好的架子砸伤,后继续工作至凌晨3时35分(2024年5月30日)打卡下班。当日11时许,第三人因背部疼痛难忍至张家港市第六(锦丰)人民医院以苏某乙名义就诊,诊断结果为“右11.12肋骨骨折”。2023年5月30日14时27分,第三人通过名称为“一区铆工组”微信群聊向杨某报告受伤情况。同日14时38分,第三人通过微信聊天向宋某某报告受伤情况。
2023年10月8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明2023年5月初,苏某甲在张家港市大新镇玛顿模块公司内冒用苏某乙的居民身份证进行应聘并工作至2023年5月30日凌晨,后被民警查获,对第三人处罚款二百元。第三人于2023年12月28日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2月29日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后第三人就此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申请人在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5月28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与申请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书中载明:“另查明,(2023)苏0582民初18702号苏某甲与某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某某公司提交《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载明某某公司将车间部分业务发包给某某人力资源公司……”
2024年4月11日,第三人之子苏某丙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关系证明等材料。同日,因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补〔2024〕413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向第三人直接送达。2024年5月13日,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患者苏某甲门诊病历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载明2023年5月30日、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7日,就诊的门诊号为190××××门诊病历及检查号为220××××、220××××、220××××的胸部CT影像检查报告单实际就诊人为苏某甲。2024年6月1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门(急)诊病历、CT影像检查报告单、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补正申请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受〔2024〕145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上述文书直接送达第三人。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585工举〔2024〕189号)。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苏0585工受〔2024〕1450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苏0585工举〔2024〕189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状、情况说明(张某)、证人证言(杨某某)、出勤记录、工伤事情经过、答辩状之补充意见等材料。2024年6月19日、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第三人实际工作地点某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并制作实地走访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杨某、宋某某进行询问,分别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第三人为申请人处工人,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在一工区拼型钢架子时被倾倒的一部分拼好的架子砸伤。第三人经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11、12肋外伤。第三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文书向申请人、第三人进行邮寄,邮件于2024年8月10日被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未针对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起二审或再审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张家港市公安局张公(大新)行罚决字〔2023〕6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不字〔2024〕第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仲裁、民事诉讼,确认第三人与申请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第三人之子苏某丙身份证、申请人工商信息、工伤申报证据清单(2024.4.11、2024.6.14)、门(急)诊病历、CT影像检查报告单、患者病历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提出工伤的时间、提交的材料以及第三人就诊和医院诊断情况。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提进行补正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受理情况。
4.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举证的时间、内容。
5.询问(调查)笔录、实地走访记录。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过程及内容。
6.快递凭证、物流信息及送达回执。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
本机关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进行工伤认定的有权部门,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工程建造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实际工作地点。2023年5月30日,第三人在工作中被倾倒的架子砸伤,经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11、12肋外伤,该情形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的受案、调查、送达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称在第三人所述受伤时间段内第三人未及时呼救、与其同在一工区工作的同事未听到声响、第三人受伤当日正常打卡下班且多次改变其对受伤时间的表述。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调查)笔录、实地走访记录可知,在车间内进行拼接型钢工作时,工人朝向基本一致,环境较为嘈杂,事发当晚工人较少、工位间隔较大,结合第三人提交的门(急)诊病历、CT影像检查报告单、患者病历信息有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申请人所提交与第三人在一工区工作的同事并未听到声响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推翻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称第三人未尽到通知义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第三人在受伤后于2023年5月30日14时27分、14时38分通过微信分别与工区长杨某、厂长宋某某说明受伤经过、诊断结果等,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采信。第三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应聘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查处,该行为不影响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苏某甲为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人,2023年5月30日夜班期间在一工区拼型钢架子时被倾倒的一部分拼好的架子砸伤……”结合申请人所提交的出勤记录显示“2023/5/29 03:34 03:34 03:34 22:32 22:32 22:51 22:51 22:51;2023/5/30 03:35 03:35”第三人上班时间应为2023年5月29日夜班,于5月30日凌晨被砸伤,被申请人的上述表述可能存在歧义,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表述不影响被申请人对于第三人工伤事实的认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585工认〔2024〕2023号认定工伤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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