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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4576/2022-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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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民政局
2021-07-22
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
太政民规〔2021〕1号

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7-23 11:38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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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道)民政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以及《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苏民儿童〔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收养登记工作实际,修订完成《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依法公开发布)                  

                                    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2日

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能力评估的流程、标准和评估方式,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以及《江苏省收养能力评估标准(试行)》(苏民儿童〔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权限内申请收养登记的,须按照本实施细则接受收养能力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收养评估,是指市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能力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中国福利彩票网,国家授权正规彩票平台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民政局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购买合同和保密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被委托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3A级以上非营利性、法人性质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评估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市民政局收养评估业务培训,通过考试顺利结业后,持证上岗。评估人员开展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上岗证件和市民政局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评估调查组一般由至少2名机构专职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人员组成。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案例吸收必要的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特教老师等专业人员加入评估调查组。

第三章 评估流程

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评估申请、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撰写报告、提交报告。

(一)评估申请。收养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递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

(二)书面告知。收养登记机关自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告知对方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养申请人的抚养教育能力开展调查和评估。

(三)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被委托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四)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

(五)撰写报告。被委托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基本情况(评估组成员、评估方式、评估时间、评估地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意见、评估结论以及改进建议等;附件部分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性佐证材料、相关评估指标证明性材料、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

(六)提交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必须由参与评估人员共同签名,交被委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并加盖机构公章。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至收养登记机关、一份送至儿童福利机构、一份由被委托机构留存。

第十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民政局批准,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稳定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支持、抚育能力、亲邻关系、社会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一)收养动机:申请收养原因,了解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收养后的权利与义务,同意接受被委托机构定期跟踪回访安排,参加政策培训。

(二)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公序良俗。

(三)受教育程度和年龄:受教育程度,年龄。

(四)健康状况: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健康。

(五)经济及住房条件:经济收入、家庭负担及负债状况,住房条件(人均居住住房面积)。

(六)婚姻稳定及同住家庭成员支持:夫妻婚姻关系、家庭成员支持。

(七)抚育能力:抚育计划、教育和能力培养计划、生活照料和训练执行人、陪伴孩子时间、突发应急计划等。

(八)亲邻关系:亲属相处,邻里关系。

(九)社会环境:居住地村(居)治安环境,居住区域友好活动环境(参加公益活动)。

(十)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同居住家庭成员接纳情况、融合期间对被收养人照料活动安排情况、被收养人进入家庭的适应性。

(十一)加分项:有获得各级综合类表彰的、有获得各级系统表彰的、有获得先进个人或家庭荣誉的。

第十二条 取消收养资格。被委托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立即终止收养评估,由市民政局作出取消收养资格决定。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有过失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3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

(七)患有精神类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的;

(九)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十)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十一)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十二)申请人不接受定期跟踪回访安排的。

对有规定第(十)项规定情形的,市民政局或被委托机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 收养评估总分值为110分,评估分值达到80分为合格。

第五章 评估方式

第十四条 评估调查组应设立组长1名,负责评估调查工作的计划、实施、协调、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调查组应当运用面谈、查阅资料、走访、函询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所有组员都应当留下评估过程性记录和资料。

第十六条 被委托机构可根据特殊案例的需要邀请外部督导或专家,且可以结合督导或专家的专业领域,分解、转化评估基本指标,设计可利于发挥专业优势、更能反映实际情形的评估表单和访谈提纲。外部督导或者专家的评估记录和意见可以进一步吸收到收养评估报告内。

第十七条 评估调查组应当到收养家庭实际居住地实地查看居住环境、住所面积、住房功能、配套设施等。

第十八条 评估调查组的访谈对象包括收养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紧密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居住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医疗机构等,在访谈中,应当注意保护收养家庭隐私。

第十九条 评估调查组查阅的资料包括收养登记机关交接的资料,收养人申请评估补充递交的资料,以及经过本人授权、通过部门函询调查到的资料。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委托机构应当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出具相对全面、科学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包括具备收养能力、暂不具备收养能力、终止收养评估三种结论。

第二十一条 收养评估报告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映情况,评估人员应及时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第二十二条 除评估报告之外,案例的特殊性、当地文化习俗、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及进入家庭适应性等现实情况,也是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综合考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同一被收养人的拟收养家庭2家以上,且评估结论均为“具备收养能力”的,以评分最高的家庭获得该被收养人的收养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对于评估机构给出暂不具备收养能力的家庭,在评估过程中,可根据被委托评估机构提出的建议作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时间不少于30天。在融合期内或收养关系成立后,被委托机构应尊重收养家庭意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期对收养家庭开展跟踪回访,一旦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未成年人现象,或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市民政局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委托机构、评估人员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应加强对被委托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考核约束机制,对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督查。

第二十八条 被委托机构在收养能力评估过程中出现违规收费或违反评估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行为的,应立即解除收养能力评估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养申请人对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被委托机构以及评估人员在收养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或其他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范畴,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收养能力评估费用由市民政局承担;收养能力评估过程中因收养申请人自身情况证明产生的费用由拟收养家庭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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